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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旅游法规,只有具备合法资质的主体才能进行旅游的组织经营活动,这个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日常大家一起出去玩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受限制。但是根据民法,组织者或者发起人需要承担组织责任,在出游活动中发生意外的话,首次组织者进行赔偿。如果你组织人出去不收取费用,那么就只承担组织责任,并不违法,但是如果你收费了并且有盈利,却没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就是违法的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关于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有:
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已经2018年3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4、《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
《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5、《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2006年4月16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6月20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7年4月13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4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扩展资料:
我国除了以上的法律性条款,还有一些相关部门的规定性质条款,具体如下:
1、《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以及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领队管理由资格准入制改为备案管理制,旅游主管部门不再对领队从业进行行政审批,制定此细则。
2、《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通知》
随着我国公民出境旅游市场持续升温,出境游中诱骗购物、甩团滞留、丢失财物、抢夺盗窃等案件时有发生。为切实净化出境游市场秩序,保障公民出境游的合法权益,避免重大旅游安全事件发生,现将下一步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此出境旅游经营有关要求通知。
进一步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健全信用奖惩联运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旅游市场信用环境,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部-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中华人名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名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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