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

网上有关“涉外婚姻”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涉外婚姻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为维护国家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

涉外结婚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涉外离婚

中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涉外婚姻的继承问题

在涉外继承中,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和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1、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7款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们知道中国公民继承遗产时:

(1)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外的不管不动产还是动产均适用外国法律;

(2)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内,遗产在国外的,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

(3)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内的,则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

(4)如果被继承人(必须外国人)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都在我国境内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我国法律。

2、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们知道,外国人继承遗产:(1)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他居住地也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2)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3)如果中国公民作为被继承人时,其遗产在国外的,而该公民居住在境内的,则动产适用我国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法律;(4)作为被继承人的中国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国外,遗产在境外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外国的法律。

另外,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

涉外离婚夫妻双方无法同时到场怎么办

承认外国法院离 婚判决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姓名:(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

承认国法院年月日的离 婚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与理由:

(写明案件的起因及最后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问题的规定》,现向贵院申请承认离 婚判决,请依法裁定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国法院年月日判决书副本、证明判决书生效的文书及中文译本各一份;

2、国法院寄给申请人的出庭传票及中文译本各一份。

关于涉外离婚,一般按如下规定办理 :

第一,夫妻双方均为中国人,一方定居国外。

1)管辖法院。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离婚方式。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双方亲自到场,才能够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如果一方不能回国亲自办理,则须通过诉讼方式。在国外的一方可以委托其在中国的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离婚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材料公证后交由国内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律师证(律师代理的)可代表委托人出庭应诉,发表法律意见,参加法庭辩论,领取法律诉讼文书。

第二,夫妻双方均为中国人,但都定居国外。

1)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采取诉讼程序,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离婚方式。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有争议的,则需回国向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或原结婚登记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离婚诉讼,并向国内受案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法院审理。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外使馆认证,亦可由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第三,夫妻一方为外国人,一方为中国人,外方定居国外。

1)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即与外国人离婚,可向本人住所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2)送达。由于外国人居住在国外,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送达就成为比较困难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应当注意送达方式的选择,争取将法律文书最快送达到被告。

第一种情况是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法院逐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即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法院→司法部→中国驻该成员国的使、领馆→当事人,过程是比较复杂而漫长的;

3,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4,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种情况是国内一方不知道国外一方的准确地址,这种情况一般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

第四,双方均为外国籍,在中国提起离婚的。

配偶双方均为外国籍或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婚姻缔结地在国外,中国法院一般不受理。但有两种例外:第一,认定当事人一方住所或居所在中国的,中国法院有权管辖。第二,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中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商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作民事调解书。但需要了解一下,当事人双方的所属国是否承认第三国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不承认的,不宜在中国办理离婚,双方国家都承认,可以在中国办理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的,原告可向有管辖权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的,原告可向有管辖权的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对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五,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在国内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中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条约而定。对与中国有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条约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中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在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中,申请人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情况的说明。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法院受理。

[2000]6号《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中国公民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第六,诉讼所需时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第159条规定,一般国内普通婚姻案件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但中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上述期间限制。涉外离婚案件所需时间通常为:

1) 立案: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送达期间:对于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若顺利送达则较快,否则法院采取邮寄或公告方式,则需六个月。

3) 答辩期:30日

4) 若缺席审理,则裁判文书应公告送达,公告期六个月。

5)上诉期:30日

如果对方在诉讼中不配合,故意利用法律程序拖延时间,这个期限可能还会延长,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把握好时间问题,争取早日解决离婚带来的困扰。

根据中国法律,对在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关于“涉外婚姻”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星躔]投稿,不代表乐毅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eheathy.com/zlan/202508-2340.html

(1)
星躔的头像星躔签约作者

文章推荐

发表回复

作者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3条)

  • 星躔的头像
    星躔 2025年08月03日

    我是乐毅号的签约作者“星躔”

  • 星躔
    星躔 2025年08月03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涉外婚姻”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涉外婚姻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涉外婚姻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

  • 星躔
    用户080310 2025年08月03日

    文章不错《涉外婚姻》内容很有帮助